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81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181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