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1275号
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246576656,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岗区2委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住北安市。
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计3,301.0元,由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