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1275号
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246576656,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岗区2委3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住北安市。
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计3,301.0元,由原告北安市汇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