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4执5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2023)内07民终8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2023)内07民终8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