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繁荣办中央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