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繁荣办中央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