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民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雍景雅鲁C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5)内0783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9.80元,减半收取4184.90元,由上诉人***负担,退回上诉人***4184.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