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飞渔铝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永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1416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飞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模具车间)B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6R。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永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区炽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9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飞渔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5.16元,减半收取计4367.58元、财产保全费2853.27元,合计7220.85元(佛山市飞渔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飞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