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116号
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城东关(原面粉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邱某。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街道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9元,减半收取4044.5元,由原告民勤县飞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杨俊仁
人民陪审员 杨雪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巴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