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街道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