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民初1561号
原告:李桂彬,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桂彬与被告***、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桂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桂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