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与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12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原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原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家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期间,*家村委会向本院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理由为其已与申请执行人宏原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霍慧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