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院长签发:
庭长签发:
拟稿人: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2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中东城市广场A4栋1602室。
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厦门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郑本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0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