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3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许保全。
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所。
申请执行人许保全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64597元,现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宽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