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年长执恢字第00055号
(2013)长执恢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晓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聂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