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798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富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委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