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798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富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委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南通强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安区***闸西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