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符加福与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5387号
原告:符加福,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路博众新城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麒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7号楼1层6-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禹,吉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伯立,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符加福与被告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姜伯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符加福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852.00元,减半收取20,426.00元,由原告符加福负担。
审判长江佰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