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5387号
原告:符加福,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路博众新城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麒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7号楼1层6-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禹,吉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伯立,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符加福与被告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姜伯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符加福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852.00元,减半收取20,426.00元,由原告符加福负担。
审判长江佰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