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吉03执60号之一
本院执行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未按生效的(2018)吉0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息红利等方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吉03执60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网签在被执行人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名下的23套房屋和31个车库,因上述房屋、车库处于网签未办结状态,相关部门未能协助本院进行查封。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06号)、《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1号)文件指示,新建民用建筑热计量安装已纳入开发成本,对于不具备安装热计量、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民用建筑到住建局供热管理中心备案,并交纳预留金33.5元/平方米。由于开发单位资金周转不足,用上述23套房屋和31个车库折抵热计量预留金,待开发单位安装热计量装置后,将上述房屋和车库退还给开发单位,因此,上述房屋、车库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在诉讼阶段,依据(2018)吉0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四平市供热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铁东支行,账号为22001626138055005XXX的账户处于轮候冻结状态,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及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田 峰
执行员 丁庆伟
执行员 栾 爽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