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2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镇区。
被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单立生,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单立生、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永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