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3064号
原告:长春市中凯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东域B区A地块第3幢6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野,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中凯彩板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中凯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