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东域B区A地块第三幢6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