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汇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东域B区A地块第三幢610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