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宇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674号 申请执行人:***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1761878K,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61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