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187号之一
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以其公司的原经办人出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由原告***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