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761号
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龙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