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解放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6)吉长民众证经字第2534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吉01执异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原长春市南关区)(2000)长南证经字第1560号公证书和(2016)吉长民众证经字第2534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6)吉长民众证经字第25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晓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聂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