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区树冬装饰门经销处、某某、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2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区树冬装饰门经销处。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区树冬装饰门经销处(以下简称树冬经销处)、***、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提供太阳神公司、**向欧亚卖场提交的《施工安全责任书》和《保险承诺书》等材料,足以证明太阳神公司承包了”梵邸木门”店面装修工作,**是现场负责人。太阳神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受太阳神公司负责人**委托找工人施工,***仅是中间人,并非***的雇主。原审判决对***与***、***与太阳神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提供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租赁欧亚卖场店铺开设”梵邸木门”,需对店铺进行装修。因欧亚卖场要求承租商户需委托有装修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施工,***及其合伙人**借用太阳神公司名义,向欧亚卖场提交了《施工安全责任书》和《保险承诺书》。但***、**并未以太阳神公司的名义将该店铺的室内拆除工作发包给***。***一审庭审答辩称:”梵邸木门是2月6日我包的拆除活,我从**手里包的,我又发包给***,我和***是承包关系。”***一审庭审答辩称:”我们把活承包给***的时候没有以太阳神公司名义。”**称:”以我自己名义找***干活,费用由树冬经销处出。”对***和***、**之间承包案涉工程的经过,双方陈述一致,太阳神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也非实际施工人,***要求太阳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提供的《施工安全责任书》和《保险承诺书》上虽加盖有太阳神公司的公章,但该书面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此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与**、***与***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庭审中,**陈述:”***经常干这种活(拆除棚和墙面附属物)……我们(**和***)研究棚和墙壁附属物都拆除运走,包括室内卫生,费用4500元,干完之后我的验收,达到欧亚卖场和我的要求就给他(***)款。”***对**的上述陈述称”属实”。**与***关于店铺附属物拆除工作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关系要件的规定,且***一审自认其从***”包的活”,故原审判决将其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而非居间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主张其与***之间系发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否认。在***承揽店铺附属物拆除工作后,找到***从事实际拆除工作,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并非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现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故原审判决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遭受的损失。***提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岳航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昆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