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2民初145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中吉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