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7民初5215号
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7079室。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兴华中路新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泗建,总经理。
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柘汪临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4元,减半收取6327元,由原告***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