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81民初4298号
原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70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774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可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910575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与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司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可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司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升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1056元,并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地坪工程合同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6年11月15日,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但是被告仅支付19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1056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威司顿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威司顿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升辉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车间地坪工程合约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新建厂房地坪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车间西卡耐磨+西卡密封回化剂地坪工程,工程总价款286000元,其中:一楼西卡2-1耐磨+西卡密封回化剂,2500㎡*42元/㎡;二楼西卡密封回化剂,4000㎡*24元/㎡,结算时以实际施工面积予以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则约定为:①合同签订后,人员材料进场时支付工程总金额的50%作为备料款;②工程全部完工时,支付工程款总金额的40%;③半年保固期满后,付工程款总金额的10%,合约书中还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约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
2016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实际施工面积为:一楼耐磨、固化:3038㎡,二楼固化:4040㎡。
2018年2月5日,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原告施工的车间地坪工程的工程款价款为231056元,已开票231056元,已付款190000元,截至2018年2月5日,应付余款4105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升辉公司与被告威司顿公司签订《车间地坪工程合约书》后,已经按约定完成施工,并与被告就施工面积、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嗣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056元的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威司顿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56元,并以410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