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1080号
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中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518898F。
法定代表人:钱臣,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70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77479P。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