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荣大路**。
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div>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夫船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二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力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