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5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曹鹈,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忠,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二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城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