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916号
申请人: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邹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洪达,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忠,总经理。
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政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1,539.08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1,539.08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