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执保1734号
申请人:**,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60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972365.14元银行存款。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972365.1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