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6040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轩,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学府街与博文路交汇栖乐荟B座10楼10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与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