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103号
申请人:**,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轩,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树忠。
**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972365.14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9972365.14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972365.14元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