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815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府街与博文路交汇栖乐荟B座10楼10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