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815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府街与博文路交汇栖乐荟B座10楼101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路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