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02执异8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菏泽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53541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5758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土地及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王蔚
审判员闫效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