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菏开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干部,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职工,住山东省定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