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市民,住山东省壑陶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08)菏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
审判长石胜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