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民初3039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细,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代表人:***,该营业部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涡阳县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细、***楚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靖江市志兴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因大额医疗费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未主张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