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民辖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延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解荣祥,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13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商河县现代农业园智能温室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内容,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有关法律部门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卫国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