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河头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淑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惠泉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合二村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延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明,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毕慧珍,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韩伟,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执行人韩丕信,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执行人韩冰,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执行人魏苏泉,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104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04执3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广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