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结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抗9号
抗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张霆,行长。
原审被告: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丕信,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景春,总经理。
原审被告:韩明,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魏苏泉,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系韩明之妻。
原审被告:周辉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张文玲,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系周辉成之妻。
原审被告:韩丕信,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满艺香,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系韩丕信之妻。
原审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慧珍,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宗贵,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道乐,总经理。
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与原审被告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明、魏苏泉、周辉成、张文玲、韩丕信、满艺香、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市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21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鲁济检民(行)监[2018]37010000170号民事抗诉书,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鸿翔
审判员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