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均可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或有关法律部门解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被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合二村,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也不能证实被上诉人的主要机构所在地。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第四项约定,如在合同履行当中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在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有关法律部门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上述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审中,被上诉人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综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管辖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