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长融名都****
法定代表人安二利,经理。
被执行人安二利,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金橄榄委**。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74********。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金橄榄委**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5********。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二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19)吉0106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息合计78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