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金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长春市金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3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执字第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金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市金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