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

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246号之一
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4RQE82。
法定代表人:张俸,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北端2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6971697618。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花冠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广场街366号。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培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