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94号之一
原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北端2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