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与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青岛达力豪电气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生效的(2013)西民初字第1329号判决书审结,责令一、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563508.03元,并以563508.0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青岛达力豪电器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董学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73元,由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齐。至此,(2019)鲁0285执恢151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执恢151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永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卫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