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与***、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7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市区海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