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财保35号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倪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凤凰路80号金阳海岸。
法定代表人:王君良,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属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帝豪庄园A-11号楼101号、103号,D-4号楼1-201、1-302、1-402、2-301、2-401、3-201、3-301、3-302、3-202、3-402,D-6号楼1-401、1-402、2-201、2-202、2-301、2-302、2-402、3-402,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宝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磊